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邓某某、魏某莲诉孝感学院、孝感学院医务室、魏某清、孝感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
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邓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某某村。
申请人魏某莲,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某某村。
申请事项:
免交、缓交申请人诉孝感学院、孝感学院医务室、魏某清、孝感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孝感学院、孝感学院医务室、魏某清、孝感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案的诉讼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向贵院提出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