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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0-06-21 19:20: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常青街发展社区常展里巷×××号,电话130061734××。
  答辩人因付某某(以下称原告)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答辩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没有法律依据”的答辩意见:
  原告为答辩人工作受伤后,答辩人积极地为原告做了治疗,在原告初次治疗结束出院时被医生告知再过二到六个月再进行一次白内障手术即可治愈,并告知手术费用大约在4000元左右。答辩人经与原告协商同意支付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补助费8000元。而原告在拿到该费用之后并没有及时进行第二次手术,而是做了司法鉴定,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原告所做的伤残鉴定是在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其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使用。因原告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其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另外,如果原告仍继续拖延拒不进行第二次手术,因此而导致贻误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答辩人将不对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