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程某诉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号,电话134761819××。
被告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菘教师公寓×幢×××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电话8741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0000元;
二、判令解除原、被告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判令被告恢复紫菘教师公寓×幢×××室被拆除的两道墙壁,拆除紫菘教师公寓×幢×××室门前增加的一扇大门;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紫菘教师公寓×幢×××室房屋租赁给被告办公,租赁期从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金每年20000元,每年一付。第1年的租金被告以装修费冲抵。第2年的租金原告多番催讨被告至今仍然未付。另,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拆除了该房屋的两道墙壁,在该房屋门前增加了一扇大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