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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某,女, 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吉庆街××号×楼×号。
被告李某,女, 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八街坊××门×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2008年7月12日以坐落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怡泰中心A座××××室的房子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六个月内还清,如果超期不还按月息10%付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但是被告到期不还,经协商不成,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