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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信用卡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07-05 18:50: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何村×号。
  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武汉办事处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姜利兵行长,电话85354800。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请求被告清除原告名下的欠款记录;
  三、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在被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在本人没有收到信用卡的情况下,被告短信称原告登记的手机号码被变更,卡中已欠款14447.95元,并威胁原告如果不还款就送交公安机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感到很大的精神压力,和被告协商不成,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