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彭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彭某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
根据2008年7月12日李某写的借条显示,双方当时约定还款期限是六个月,如果超期不还按照月息10%付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利息应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则利息为:100000元本金×5.40%×4倍×2年=43200元,加上本金一共是143200元。
二、借条中提到的房子原告应该优先受偿
李某在借条中已经明确答应座落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怡泰中心A座××××室作为借款的抵押,因此对该房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被告应该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应得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