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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07-07 18:15: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义和街×号,电话132965081××。
  被告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十一支沟,法定代表人中川克已董事长,电话8326414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份工资不足部分及4月份工资61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6453.15元、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加班工资100040.3元、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加班工资31399.2元,合计161992.65元;
  三、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原告2008年5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社会保险费中的不足部分;补缴2006年8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8月16日,原告被被告聘用为工程部主管,但被告直到2008年1月1日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份才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缴纳的金额与原告工资不相符合。在工作期间,被告长期让原告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为达到使原告主动辞职的目的,被告虚构事实,给原告降职降薪。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该委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明显偏袒被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