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翁某某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翁某某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08-11 13:51: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方璨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楼×号,电话135450811××。
  再审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昌文局长,电话85414444。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公(交)决字[2008]第x00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三、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25日,再审被申请人下属的江岸大队以再审申请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将再审申请人驾驶的长安牌车号为鄂ACV332的微型面包车、驾驶证正、副本和行驶证正、副本予以扣押。2008年4月29日,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武公(交)决字[2008]第x00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翁某某罚款10000元,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处罚。
  再审申请人认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所依据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违法的规则,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后者。而且,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中已经认定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是非法营运的管理部门,这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中所认定的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非法营运的管理部门两者之间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另外,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在第五页倒数第3行关于“……程序上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的表述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再审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不仅没有法定依据,而且不遵守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无效。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7月7日作出了(2010)武行监字第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再审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