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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仲裁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08-12 19:27: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冷秀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300号×楼×号,电话135172226××。
  被申请人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法定代表人程衍俊董事长,电话84615574。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304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福利储蓄20745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上旬申请人莫明其妙地收到哈尔滨啤酒公司寄来的一份购买大麦的发票,因为申请人未经手这笔业务,同时按公司采购流程规定,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订单、没有收货的发票是不允许办理付款的,于是申请人找到当时的部门经理贺某询问此事,并要求将发票退还对方。贺经理答复说这是总部同哈尔滨啤酒公司直接商谈购买的大麦,要求申请人先将发票收好,他再安排其他人员补订合同。其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贺经理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可直至5月中旬他才补完手续。由于他拖延时间太久,留给申请人的时间已经很短了(国家规定时间为90天,但贺经理留给申请人的实际时间除去双休日已经只有几天了),而申请人手上有大量的工作(申请人的工作量是采购部门最大的,这在单位的系统里是可查实的),平日加班加点也最多(这是考勤系统能查实的),在这短暂的时间内申请人还要办理申请零件号、下订单、等待对方发货、办理收货等手续,等这些手续办完之后才能交发票付款,但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要办完这些手续根本不可能,加之贺经理明知发票即将到期也并未提醒,由此导致发票过期,无法抵扣税款。
  二个月后,公司派新任的部门经理赵某就此事同申请人谈话说公司提出三条处理意见,一是给予行政处分,但继续在本部门工作;二是不予行政处分,但调离本部门;三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让申请人任选其一。申请人经过认真考虑后认为,毕竟发票是在自己手上放过期的,虽然不是自己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也应该接受,只是继续留在本部门,贺经理前期的言论难免造成上下级关系难处,影响日后的工作,如果调到其他部门业务又不熟,也会影响工作,所以在这种自责的心态下选择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了解申请人的想法后提出给予十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因为前几个月公司刚裁员,他们的补偿是高于十二个月的,申请人考虑到自己对公司的贡献及自己的身体状况(申请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妻子生孩子时申请人在外出差近一月才回来,父亲去世前一天还为本部门其他员工没完成的工作而加班到深夜二、三点钟,尤其是申请人的二项精益提案更是使公司每年节约几百万元,而且这二项提案的优益性至今仍在百威公司排名第一,不仅如些,2007年还将公司已决定做成死帐的啤酒花股份转化为价值四百多万元的股票,而这些成绩都是申请人在公司每年例行体检中发现肝功能不良的身体状况下完成的),于是提出希望参照这些员工的标准办理。约一周后的早上,赵经理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给予十二个月工资的补偿”,申请人表示还是希望公司能考虑申请人的上述实情。然而当天下午离下班时间半小时,赵经理通知并陪同申请人去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就给申请人一份“违纪解除合同”的打印稿(复印件附后)要求申请人签字,由于打印稿上所说的发票在申请人手中滞留超过90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拒绝签字。谁知第二天上班时门卫却表示他们接到人事部通知不让申请人进厂,当时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申请人只能离去。后来申请人向雷总经理反映此事,并将发票过期的前因后果作了详细说明,雷总经理和在场的人事部刘经理当场惊讶地表明他们并不知道还有补办合同这一情况,由此可见,贺某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了发票过期的实情。鉴于这种情况,雷总经理当即表示向总部申请十二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让申请人等候回复(以上谈话有录音证实),申请人考虑到是总经理亲自出面协调就表示愿意作出让步。但时隔数月却一直杳无音信,后申请人多次打电话到人事部门询问此事,人事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求,恳请贵委支持。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