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诉祝有某、祝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志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曹庄村×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有某(曾用名祝友某),男,汉族,1948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曹庄小区××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张家湾42号,法定代表人朱忠明董事长。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武开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进行赔偿);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一、原审判决计算的赔偿数额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已经明确两车的责任为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原审判决认为伤者张其平、许凯、张支平孙援朝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8441.93,却判令上诉人和本案另一被告连带承担83786元损失,这属于明显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为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都是不对的,这些条文都是针对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方法而不是针对当事人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