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周某某申请仲裁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周某某申请仲裁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08-23 15:46: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冷秀丽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周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我们参加了本案的庭审之后,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并没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且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手册》及《岗位说明书》并没有经过职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公示,亦未告之劳动者,所以该规章制度并没有生效,又谈何违反?
  其次,即使《员工手册》及《岗位说明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也并没有违反,申请人的做法也完全符合公司的采购流程、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按照公司的采购流程,申请人必须看到采购合同(采购部其他员工负责签合同),才可以下订单,然后对方发货,公司确认收货后再收发票付款。而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在没有见到采购合同,没有下订单且对方没有发货的情况下就“被迫”收到了一组本不该寄给他的发票,他在拿到发票的第一时间就已经向公司领导(部门经理贺某)作了汇报,并要求将发票退回开出单位,但领导让他先将发票收下再由其他员工补办合同。申请人严格遵照领导的指示,等待别人签订合同,然后他再按流程申请零件号、下订单、等待对方发货、办理收货等手续,但货物一直未收到,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无法收发票、付款,他只能将发票留在手上,直到发票过期(到目前为止仍未见到货物)。所以,造成发票过期的,不是申请人,而是僵化的公司制度。
  二、虽然申请人在面谈记录中承认了自己工作疏忽,但疏忽并不等于严重失职
  首先,虽然申请人承认工作疏忽,但这只是一个忠于公司的员工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罢了,不能因其勇于承担责任就肆无忌惮地将所有的责任都强加到他头上,更不能因其承认工作疏忽就想当然地认为他严重失职。要确认申请人是否严重失职,先要明确何为严重失职,法律法规并没有界定什么是严重失职,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规定何为严重失职,说他严重失职没有任何根据。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申请人也并没有严重失职,不应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是公司的订单员,他只能按照公司的采购流程办事,他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见上文)。如果说失职,也是公司领导失职,明知发票即将过期,却不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以致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该损失并非重大损失
  关于何为重大损失,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或制度予以明确。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规定24万元就是重大损失,我们更不能凭主观臆断就认为它重大。诚然,24万余元对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也许不算小数目,但是对于一个注册资本为一亿多美金,年营业额数亿元的企业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何重大之有?另外,从公司领导知道此事,却一直不提醒、不过问的态度可知,公司领导也并不认为该款项重大,否则,他不会置若罔闻。
  所以,我们认为,申请人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没有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仲裁委应当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观点恳请贵委认真考虑!
                                     代理人:陈哲、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