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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熊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0-09-04 14:58: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柳毅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A号,负责人周晓艳经理。
  答辩人因石某某(以下称原告)诉答辩人、第二被告熊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在2010年7月21日与第二被告达成口头赠与协议,答辩人将招牌赠与后者,并约定其可以随时将招牌弄走。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招牌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第二被告。答辩人并不知晓、也从未听说原告主张在2010年7月22日受伤的情形,即使后者真的受伤,亦与答辩人无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答辩人对原告受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