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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沈姝丽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0-09-10 19:17: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沈姝丽,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欧洲花园×××××。
  答辩人因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现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答辩意见
  第一,答辩人只是转载了一则时事新闻,且已注明该新闻来源于新浪网。
  第二,为了说明范冰冰婚纱照的卓越风姿,答辩人在该则新闻中引用几张照片在所难免,原告总共拍摄了五十五幅照片,答辩人引用六幅也是合情合理。
  第三,答辩人引用该照片没有商业目的,也没有因这则新闻获益,更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答辩人是抱着佳作共赏的心态发布该新闻的,引用该六幅图片的目的只是想让读者对“‘新娘新郎’的甜蜜感觉”有个更形象的认识而已。而且引用的照片都已注明了出处,答辩人所经营的影楼能否获益取决于顾客对该影楼的摄影技术及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与该照片无关。另外,如果该组图片被读者看到,也会增加原告的知名度,从而给原告带来更多商机,没有也根本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当向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费用也应自行承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