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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09-27 21:22: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冷秀丽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300号×楼×号,电话135172226××。
  被告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法定代表人程衍俊董事长,电话84615574。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304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福利储蓄20745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89年4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是采购部采购员,按照被告的采购流程规定,采购按下列步骤进行:签合同(包括询价、谈判等)——下订单——收货——收发票——付款,而且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要由两名采购人员分工完成,一人负责签合同(包括询价、谈判等),另外一人负责下订单、收货、收发票、办理付款等,原告的具体工作是后者。
  2009年3月上旬,原告在没有见到采购合同也没有下订单更没有收货的情况下就莫明其妙地收到哈尔滨啤酒公司寄来的一份购买大麦的发票,按被告采购流程的规定,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订单、没有收货的发票是不允许办理付款的(即财务不接受该发票),于是原告向当时的部门经理贺某汇报了此事,并要求将发票退还对方。贺经理答复说这是总部同哈尔滨啤酒公司直接商谈购买的大麦,要求原告先将发票收好,他再安排其他人员补订合同。后来原告多次催促贺经理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合同却迟迟没有签下来,最终由于签订合同拖延时间太久,导致发票过期,无法抵扣税款。
  2009年9月1日,被告在未全部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违纪,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其并没有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于是就打电话向雷总经理反映此事,并将发票过期的前因后果作了详细说明,雷总经理和在场的人事部刘经理当场惊讶地表明他们并不知道还有补办合同这一情况。鉴于这种情况,雷总经理当即表示向总部申请十二个月补偿金,让原告等候回复,原告考虑到是总经理亲自出面协调就表示愿意做出让步。但时隔数月却一直杳无音信,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到人事部门询问此事,人事部门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2010年7月6日,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30400元、福利储蓄20745元。2010年8月30日,该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