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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朱某某诉石某某、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某某×-×××号。
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浮山办事处滏河大道×××号。
被告黄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汇川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原廷会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156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1月21日,被告石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其妻子黄某、车牌号为鄂A-A2T××的轿车,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A11栋处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车辆负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保险,保单上是其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的章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后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和住院60天,产生了上述费用和损失,现和被告协商不成,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