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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梅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0-15 18:29: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夏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参与本案开庭审理,通过法庭审理的情况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向法庭邮寄提交由第三人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梅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善后处理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立案之初,第三人就向原告出示证明表示放弃了梅某死亡所获得赔偿金的分配权并将自己的份额也让与原告,在第三人将此份证明出示与原告并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再不能变更自身的意思表示。另外,第三人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也否认了被告提交的此份证据。
  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之母梅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110000元
  梅某死亡后,梅某的近亲属获得了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110000元,该110000元应由梅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原告的两个哥哥和原告的继父(即第三人)平均分割该款项,被告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分割该款项。现原告的两个哥哥和第三人均将其应分得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故该110000元全部归原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现被告作为受托人领取该110000元的款项后无故霸占,故其应予立即返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两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