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
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常青街发展社区常展里巷×××号,电话130061734××。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花桥街派出所调取、收集付某某办理暂住证的登记信息的证据。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对付某某所提交的暂住证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和代理律师向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花桥街派出所查询,查询结果表明付某某于2010年5月才开始办理暂住证,但当申请人代理律师要求该派出所出具证明时,该派出所答复只向法院出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为查明该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