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六路××街××门×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号(原×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立即将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号(原×号)房屋腾退给原告;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号(以前为×号)的一处私房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当时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今年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时,被告说这是房屋买卖,拒绝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这样的房屋买卖是无效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双方协商不成,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