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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10-22 15:15: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常青街发展社区常展里巷×××号,电话130061734××。
  申请事项:
  对付某某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休息护理时间、伤情是否有付某某贻误治疗的因素等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对《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中司鉴[2010]协鉴字第948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不服,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
  该鉴定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江岸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但被鉴定人付某某却在申请人和委托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到鉴定机构缴纳了鉴定费,并做了伤残鉴定。这显然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且被鉴定人作为本案原告与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只有他一方在场而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显然有违公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项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望贵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准许!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