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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武汉张刚金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10-23 17:27: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铁村×××-×-×号,电话633738××。
  被告武汉张刚金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玉兰苑教师小区12-1-3-2,法定代表人张刚经理,电话8734689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诚意金1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就桂子山庄枫香阁×单元×××室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签订《诚意金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自愿以797000元(包括过户费、中介费、四十万商业贷款等费用)的总成交金额购买被告代理的该房屋,原告在该协议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诚意金10000元,被告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与该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确保该房屋成交总价为797000元。否则,被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诚意金1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当场支付诚意金10000元,但被告却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010年9月29日,国家出台了房产新政策,致使原告无法办理商业贷款。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诚意金,但被告却不予理睬。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