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魏正某诉何某某、魏志某、艾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城关村立交桥路北×排××号三楼,电话138711974××。
答辩人因魏正某诉何某某、魏志某、艾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另外两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定该《购房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二、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诉讼费没有依据,应由其自行承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魏正某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希望贵院予以驳回。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