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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诉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经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溪西村×××号,电话155275581××。
被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1号,负责人董志民总经理,电话8363441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2392.77元;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进场规费56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东方白领自由速餐汉正街广场单品种进、退场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一次性进场规费5.6万元人民币,进入被告建设运营管理的“东方白领自由速餐汉正街广场”从事民族美食的单品种经营,经营期间由被告统一收取营业款,按每日销售额的12.8%扣缴销售提成,每15天与原告结算一次,双方签字认可后交付,合同一年一签,可续签合同连续经营5年。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无正当理由多次擅自扣留原告货款,经原告反复催告仍拒不支付。后被告因经营不善,卖场生意难以维持,为逃避违约责任,又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企图通过提高销售提成的方式逼迫原告退场,并拒不退还原告已缴纳的进场规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