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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诉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经营合同纠纷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申请书》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东张村××号。
请求事项:
请求以无独立请求第三人身份参加陈某某诉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09年5月12日,申请人与被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签订了《东方白领自由速餐汉正街广场单品种进、退场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后一直经营13号档口。经营了两个多月之后,申请人将档口转让给本案原告陈某某经营,并于2009年8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书面的转让申请,被告当时口头表示认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被告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被告否认原告为合同当事人,为协助原告顺利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参加诉讼。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