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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沈姝丽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1-14 10:57: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沈姝丽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们在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后,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转载的文章中没有包含原告据以主张被告侵权的照片,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本案中,虽然被告转载的文章中总共有六张照片,但原告只对其FH-53号照片主张权利,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是确定被告转载的文章中有没有包含原告的该FH-53号照片。经过法庭调查及现场比对可知,被告转载的新闻中并没有包含该FH-53号照片,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二、即使被告转载了FH-53号照片或是原告主张的是六张照片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首先,范冰冰拍摄婚纱照并为影楼代言是一则时事新闻
  范冰冰拍摄婚纱照并为影楼代言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至于原告将单纯事实消息理解成只能是文字表述的消息,我们认为这是毫无道理的,事实消息除了可以用文字表述,还可以用图片、声音、动画等形式表述,比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就是各种形式的结合。
  其次,该时事新闻中引用的照片和文字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新浪网为报道范冰冰拍摄婚纱照并为影楼代言这一时事新闻,为合适地展现范冰冰婚纱照的风姿,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引用几张照片,该照片一经引用,便成为时事新闻的一部分,与文字部分互相印证、互为补充。所以,为保证该时事新闻的完整性,文字和照片不能分割使用。而且原告委托代理人也认为一旦该新闻中少了照片就不完整了。
  由以上两点不难得出结论:被告转载了一则由文字和照片共同组成的时事新闻,且文字和照片不可分割使用。
  法律没有规定像被告这样的自然人不能转载新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时事新闻不是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所以,被告不仅可以转载,而且没有义务对该新闻及其组成部分(原告拍摄的照片)采取对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应当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我们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可知,无论从事实方面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被告的行为都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观点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乔玉龙、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