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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音乐城业主,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电话837766××。
答辩人因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现提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在中国大陆地区武汉有维权权利的证据,故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
根据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只提供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北京有维权权利的证据,没有提供在中国大陆地区武汉有维权权利的证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鉴于双方举证期间都已届满,故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