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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诉柯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11-19 21:51:2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隰县龙泉镇北大街××号。
  被告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木岗镇木岗村木港街。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柯某,被告承担抚养费2000元/月;
  三、判令原、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清单);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2002年相识,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柯某。后来因为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且被告还有不忠行为,终于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没有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