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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诉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1-21 14:58: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解某某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没有建立起感情,被告还有婚外情行为,给原告感情上造成严重伤害,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基本上已经没有了任何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9条的相关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
  二、儿子柯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儿子年龄尚小,由母亲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原告的职业是教师,更会教育孩子,并且收入也很稳定。被告工作性质决定其长年在外地,工作单位不稳定,虽然工资比较高,但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
  三、房子归原告所有
  结合《公证书》和被告书写的书面材料,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北小区天顺园×××栋×单元×层×号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哥哥刘某某2万5千元,伯伯郝某某5千元,二舅张某某1万元,这钱用于给被告治病和其他的开支。以上债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