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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11-30 22:41: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冷秀丽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宋河镇冯家冲村某组××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叶金成局长。
  复议请求:
  一、撤销东劳社非工伤认(2010)第2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二、认定李某某的死亡为工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配偶李某某系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工作职责是售后服务,自2007年12月被派往上海,在其被派往上海期间,公司将上海宿舍兼办公场所的租赁和管理工作也纳入其工作范围。2009年4月19日15时许,李某某与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某在该住处内,因商谈煤气改造事宜意见不合而发生争执,期间张某某持榔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2009年5月11日,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申请人以“李某某所遭受到的暴力伤害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为由作出东劳社非工伤认(2009)第10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009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贵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5月18日,贵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的上述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李某某“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内煤气改造等相关事宜不属于其工作内容”为由作出东劳社非工伤认(2010)第2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采纳应该采纳的证据,以致做出“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内煤气改造等相关事宜不属于其工作内容”的错误判断,并据此作出东劳社非工伤认(2010)第2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复议申请,请贵局依法支持。
  此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