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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鲍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建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鲍某的申请书》 |
建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鲍某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山区热电厂某某部职工,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倒口湖街××栋××门×楼×号,电话158713510××。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司法拘留鲍某。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鲍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鲍某伪造“房贷是否还清”的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