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谢某某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案行政复议的《代理词》

谢某某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案行政复议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2-05 11:05: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冷秀丽  

代理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谢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我们对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以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我们针对该局认为“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内煤气改造等相关事宜是不属于受害人李某某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这一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租赁房屋及房屋内煤气改造等相关事宜属于受害人李某某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理由如下: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已非常明确地表明“在李某某被派驻上海期间,公司将上海宿舍兼办公室的租赁、管理等相关事宜也纳入其工作范围,其所做出的与该房屋租赁、管理等相关的行为都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煤气改造恰恰属于房屋管理的一部分,因此,应当认定租赁房屋及房屋内煤气改造等相关事宜属于受害人李某某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受害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商谈煤气改造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遭受暴力侵害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李某某之死应认定为工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
                                     代理人:陈哲、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