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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王某、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12-17 21:08: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星村某某某××号,公民身份证号4201231983××××4510,电话137071747××。
  被告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西湾村某某某贰组××号,公民身份证号4201151987××××4051,电话1333998397××(王某某转)。
  被告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模范二村×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4201231973××××4549,电话:133399839××(王某某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高文敏总经理,电话82861993、8477665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605元(1.鉴定费700元;2.后期治疗费5000元;3.误工费11400元;4.护理费16518元/年÷365天/年×20天=90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6天=800元;6.营养费3000元;7.交通费800元;8.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5日,被告王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夏某某、车牌号为鄂A8HH××的轿车,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盘龙大桥处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西湖大队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购买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保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后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中心医院住院16天,产生了上述费用和损失,现和三被告协商不成,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