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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12-29 22:51:4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方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花苑小区×栋×单元×××号。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大道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苑玉成董事长。
  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法定代表人金申芳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696元、误工费18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1000元、后期治疗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5029元;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24日上午8:20左右,原告行走于付家坡附近的“中南国际城”A、B座(第一被告总承包、第二被告分包)建筑施工工地外,被告起重机吊臂上悬挂的板材突然从高空坠落,将原告的双腿砸伤。当日,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附近的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接诊医生诊断为“左侧拇趾末节基底部骨折”,住院治疗十九天。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之后,原告多次同两被告现场工作人员龚某某、魏某某、乔某某、沈某某、代某等联系,希望就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后期治疗交通费、鉴定费赔偿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但两被告反复拖延,不予理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