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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程某诉向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某某某村某组×号。
被告向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乡某某村×组×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向某某,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结婚,2009年6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向某某。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现在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