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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向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1-04 16:10: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某某某村某组×号。
  被告向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乡某某村×组×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向某某,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结婚,2009年6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向某某。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现在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