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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信用卡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委托,指派我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没有收到信用卡,也没有开卡和消费行为,自然不该为卡上的消费金额负责。
二、被告应承担原告开卡和消费的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证据法理论,若为消极事实,主张之人不负举证责任。因为消极事实相对于积极事实来说更难以举证,凡主张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就对方当事人曾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主张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存在障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确认之诉中,否定的确认之诉的待证事实是消极事实,其举证责任应有被告承担。
在本案中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的银行系统中有原告的欠款记录就可以了,这个时候银行应该提出证据来证明原告的开卡和消费行为。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花费了交通费、律师费,并且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和不安,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