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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1-30 15:22: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方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普安桥村某某某某,电话134098949××。
  被告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机场河王家墩机场,法定代表人许汉芳董事长,电话836241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1110.4元、护理费126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450元、残疾赔偿金28734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和鉴定费600元,以上费用合计61104.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06年以来一直受雇于被告,从事建筑设备的搬运工作。2010年5月7日,原告在为被告搬运设备时受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被告虽然支付了前期的治疗费,但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