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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1-31 19:01: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麻河镇某某村×组,身份证号4209841983××××0761。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新村××栋某单元某楼×××室,身份证号4209841982××××0038。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月19日结婚。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现在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婚后一直是分居状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