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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02-06 10:37: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被告结婚时间很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并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还有打骂原告的行为,现在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基本上已经没有了任何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我方当事人已经对对方产生了一种恐惧的心理,根本就不想见到也不敢见到被告,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样的婚姻维持下去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痛苦和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相关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