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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君、胡某某诉张某娜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3-02 21:27: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君,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号×单元×××室,电话139956912××。
  原告胡某某,女,193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楼×号,电话139956912××。
  被告张某娜,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号×楼×号,电话159270680××。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张某君、原告胡某某对被继承人张某忠的遗产(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楼×号房屋的二分之一)继承后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分割上述房屋:将该房屋判归原告张某君所有,由原告张某君根据被告所占份额按评估价格对被告进行补偿;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胡某某与张某忠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张某君和被告张某娜。2004年9月27日张某忠因病去世后,其与原告胡某某共有的房屋(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楼×号,总面积26.05平方米)一直由原告胡某某居住,未进行分割。原告胡某某身患乳腺癌、肺癌等多种疾病,多年来一直由原告张某君对其进行照顾,且张某忠生前体弱多病,也是由原告张某君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有鉴于此,原告胡某某自愿将上述房屋中自己享有的所有权利一并交由原告张某君行使。现该房屋面临拆迁,但在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时,被告却一再拒绝配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