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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诉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永贵董事长兼总经理,电话0577-62866608。
被告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C地块(唯冠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范顺春董事长,电话68841686。
被告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出口加工区(唯冠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荣山董事长,电话68841688。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13571.22元;
二、判令二被告以313571.22元为标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付违约金(到起诉之日为29369元);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也盖章确认收到货物,但是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货款,尚欠原告货款313571.22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现和被告协商不成,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