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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指派我们为被告人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盗窃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
被告人盗窃的财物经过鉴定部门的鉴定仅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地将财产退还给被害人。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
二、被告人涉案的动机是为生病的父亲筹集医疗费,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父母均已退休,父亲患有心脏衰竭病,做过两次心脏支架手术(附病历、发票)。被告人父母的退休金不够支付医药费,经济非常拮据,生活相当困难。被告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在得知其父没有医疗费后,万般无奈才有此举,因此主观恶性不大。
三、被告人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无翻供悔供表现,其有积极地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使其能照顾生病的父母,符合中国的伦理道德要求
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被告人突然被拘留,家里没有了经济来源,老人生活非常困难。古语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若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使其能照顾父母,这样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相吻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审判员采纳以上四点辩护意见,对被告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乔玉龙、柳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