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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武汉张刚金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04-06 19:49: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夏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被告武汉张刚金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们参加本案的庭审后,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居间合同是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并非是三方一起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规定可知,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委托人和居间人,房屋买卖合同的任一方均可作为委托人与居间人分别订立居间合同,并且这两个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至于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时把居间报酬的条款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那只是将两个居间合同融入了一个买卖合同中而已。因此,被告所称的居间合同要三方一起签订的说法是毫无道理的。
  二、被告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原、被告双方签定的《诚意金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若该房屋所有权人即出让人不能在世纪宏图不动产张刚金牌店签订该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诚意金……”,很明显该句子的主语为“甲方(即被告)”。根据上下文意思及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条款中的义务应为被告的义务,而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即被告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与该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三、原告在2010年9月21日表示不买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后果
  首先,原告作为一个老百姓在不了解划拨土地上房屋也可以买卖的情况下,说出不买的话是一种很正常的情绪反应。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原告没有合法解除《诚意金协议》的情况下,该合同依然要继续履行。
  其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若认为原告因此构成预期违约,可以行使解除《诚意金协议》或者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但在被告没有合法解除《诚意金协议》的情况下,该合同依然要继续履行。如果认为原告说不买构成预期违约的话,被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综上,被告在没有合法解除《诚意金协议》的情况下,没有在七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按照《诚意金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应当退还原告诚意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代理人:乔玉龙、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