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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罗某某诉武汉众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号,电话159264593××。
被告武汉众易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5R地块佳和馨居7栋8号,法定代表人周响林经理,电话8429708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被告代理的房地产位于武汉沌口经济开发区佳和馨居×栋×单元×××房……被告为原告谈到原告认购的价格750000元……签订本意向书时,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该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但截至今日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促成此交易。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因与被告交涉不成,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