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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红某诉李义某、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红某委托,指派我代理其诉被告李义某、被告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次事故责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大队明确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李义某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的被告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交警查明:本案中驾驶车辆的是被告李义某,登记车主为被告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车辆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投保,因此以上三个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明细
1.鉴定费700元;
2.伤残赔偿金:14367元/年×20年×0.22=63215元;
3.后期治疗费20000元;
4.误工费:23709元/年÷365天/年×270天=17538元;
5.护理费:16518元/年÷365×70天=3168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5天=2750元;
7.营养费:3000元;
8.交通费2025元;
9.医疗费93186元;
10.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这次交通事故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重大的伤害,除了身体遭受伤害导致残疾(经过法医鉴定身体两个部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给行动造成了不便之外,还使其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痕,经常在睡梦中惊醒,现在基本上不敢出门,看到车就非常害怕。并且导致以后无法工作,生活来源就成了问题。这对原告正常生活已经造成了重大影响,多少钱也难以弥补,请合议庭对此予以考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