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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夏某某诉梅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夏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就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案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并无不妥
对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重大遗漏”的观点,被上诉人认为不管情况是否属实,均不影响本案判决。在原审第三人胡某某作出证明将自己应得的份额和权利转让与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以委托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起诉并无影响。
二、被上诉人的两个哥哥在原审判决后作出的声明对于本案不存在影响
虽然在二审中被上诉人的两个哥哥又作出相应的声明将自己的应得的份额与权利转让与上诉人,但本案非遗产继承之诉,上诉人若想寻得此项权利救济确认享有继承权应该通过另外的民事起诉主张权利。
三、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之母死亡安葬等花费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多次强调在委托过程中的存在相应的开销等费用,但一直未向法庭提交合法的票据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另外对于上诉人所述的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可能获赔11万的死亡赔偿款,二审法庭应不予采信
在当时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肇事方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当时为了取保和轻判,迅速由其家属向上诉人支付了11万的死亡赔偿款才得以取保。对此,被上诉人之母死亡后获赔11万的死亡赔偿款也是合理的。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四点意见,请二审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