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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鲍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某某部职工,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倒口湖街××栋××门×楼×号,电话1587135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山区公安分局某某科员,住所地青山区新沟桥倒口湖街××栋××门×楼×号,电话139712170××。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0)青钢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张某领取的出国收入53175.45元,应分给原告鲍某26587.73元”的部分。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见原审判决第5页5-8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