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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5-17 19:33:2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镇帽子村新张家湾××号,电话134768562××。
  被告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镇帽子村新张家湾××号,电话155273797××。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儿子程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2月相识并同居,2004年6月26日生一子取名程某,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因为双方感情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曾于2009年9月9日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因种种原因撤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下去,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