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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潜熊路××号,电话152712089××。
被告张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龙阳大道赏新园×号×××室,电话130361469××。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张某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婚生子张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4年2月18日结婚,2009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聚少离多,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