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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5-20 11:09: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潜熊路××号,电话152712089××。
  被告张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龙阳大道赏新园×号×××室,电话130361469××。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张某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婚生子张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4年2月18日结婚,2009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聚少离多,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