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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5-24 19:32: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模范三村×号×楼×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以100000元为标的,按月1.5%为标准,自2010年3月4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向原告计付利息(到起诉之日为225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每个月利息为1.5%。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