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申请仲裁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陈某申请仲裁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05-26 19:45: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盖天村某组×号,电话134371720××。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电话846803××。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2010年2月10日后的工伤医疗费(含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301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352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1238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辅助器具费用;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康复性治疗费用;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定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948元;
  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4277元;
  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238元;
  十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667元;
  十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十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73元;
  十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346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8月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1年8月5日止,试用期为两个月。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
  2009年11月17日,申请人在生产24CM新银河压力盖时被模具压伤右手,进入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普爱医院武汉市骨科医院治疗。2010年5月6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武劳工险决字(2010)第07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右手受伤为工伤。2010年6月30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武劳鉴结字(2010)784号《武汉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申请人工伤致残程度为陆级。申请人自受伤之日(2009年11月17日)起至定残之日止,由母亲及表妹对其进行生活护理,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住院期间(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的医疗费用,并于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13日、2010年2月9日分别向申请人工资卡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000元/月。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按700元/月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申请人于2010年2月10日办理出院手续,2010年10月27日回院复诊,主治医生告知其右手需要尽快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开具了住院卡,住院卡上注明“收入院100天”。
  2010年8月25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联系,询问为何从2010年7月1日起不再向其发放工资,被申请人答复为:工伤等级已确定,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按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再负担其他任何费用。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求,恳请贵委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另:申请人现已就相关补充项目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