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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6-05 17:57: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某某村某组×号,电话159071504××。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泰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邹永汉院长,电话8567284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用50000元、误工费83403元、护理费5431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828元、交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17516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认为双足趾畸形,但是并无疼痛,因影响美观,2007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双足趾活动障碍,行走时疼痛剧烈,还经常感到麻木。于是原告到被告处协商此事,被告答应继续治疗,并制定了手术方案。经过长时间的诊疗后,原告发现治好已经无望,双方就开始商谈赔偿事宜。2010年8月30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进行了认定。随后,原告又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对方表示承认是医院的原因造成的,但需要法院的判决对赔偿数额进行认定,医院才好进行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